明知未开锁的电动车可能是赃物,仍然斗胆收购,并将该车辆拆解销售,赚了100元。5月23日,阳新县公安局上街派出所将这名收购赃物违法人员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处罚。
“实在是后悔,不仅倒贴几百,还把自己收进了‘班房’......”5月23日上午10许,从民警手中接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阳新县城东新区人石某(男,现年49岁)表示后悔不已。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然而,事发当时,财迷心窍的石某并未这样想。
从4月6日中午至7日两天内,涉嫌盗窃犯罪嫌疑人董某(男,现年32岁,白沙墩福村人,已另案处理)在阳新城区分别盗窃电动二轮摩托车共6辆,并集中停放在城东新区某偏僻空场中。在此期间,当董某看见附近有个废品回收点时,于4月6日下午将其中1辆尚未开锁的车辆直接挪到该废品回收点。该店老板石某见董某慌慌张张来卖“废品”、且要价不高,没有问,心照不宣,很快以200元成交。
入手该车之后,石某赶紧将这辆没有达到报废程度的车辆拆解成若干部分,被卸下的电瓶和拆散的金属部分,零散售出,共卖得300元,动动手的功夫,净赚100元,石某较为满意。
而当董某盗窃电动车案件破获之后,石某收购赃物的行径的也随之败露。
办案民警经多方调查核实后,于5月23日将石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证,石某对其收购赃物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石某以为,虽然好端端的电动车被拆解有些可惜,而“肢解”变卖后七零八落的,估计民警找上门后也查不出名堂来。殊不知,其收购赃物的行为已经违法。该车辆经物价部门认定,其价值为800元。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上街派出所依法对石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守护平安家园,你我共同参与。对来源不明的东西,廉价购买得手,并非是赚到,也许已违法。收购赃物是违法行为,是对不法分子的纵容。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不值得!
通讯员:杨慧兰
编辑:谭明晶
审核:马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