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本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社会组织名单:阳新县环保志愿者协会、阳新县吴茱萸协会、阳新县龙港镇红歌协会、阳新县商标广告协会、阳新县国际标准舞协会、阳新县武术协会、阳新县残疾人创业协会、阳新县电子商务协会、阳新县添胜青年志愿者协会、阳新县种子行业协会。
阳新县民政局
二0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