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公告

2024-10-14 19:35  


关于进一步优化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医学检查,降低患者经济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现将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县域内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互相认可。县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互相认可。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应予以认可。

三、互认项目

根据县临床医学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县医学影像质控中心调研论证,确定医疗机构互认检验项目82项、检查项目60项,具体项目及互认时限见附表。

四、互认规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应当对有互认标识的检验检查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验检查结果予以互认。

2.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验检查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验检查,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3.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予以记录,住院患者的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保留。对于检验检查结果未予以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家属复检的目的和必要性。

五、除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验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验检查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的;

5.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六、温馨提示

1.请就诊患者及家属妥善保管上级医院检查检验结果,到院就诊时主动提供完整的检验检查资料,便于首诊医师查阅和归入病历存档。

2.应纳入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而公立医疗机构不予采用,要求重复检查的,市民可拨打举报投诉电话:0714—7314071。

附:阳新县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参考时限表

阳新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4日


编辑:王军

相关阅读

https://img.cjyun.org/a/10104/202410/8329bdd379df61ea6f07c0350d447ab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