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天上不会掉馅饼,擦亮双眼,拒绝诱惑

2019-05-31 17:32   阳法宣  


说到非法集资,这已不是一个新词,但多数人还不是很了解它的明确概念。非法集资罪犯,往往利用人们对“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幻想和贪欲,通过各种诈骗手段获取被害人财产后,消失得无影无踪,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案例一:

2014年至2015年,鲍某在经营阳新县某家具店期间,因负债经营、盲目扩大投资等原因导致亏损,便以资金周转等为由,辅以1.5至3分不等的月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从马某等26人手中吸收资金205.85万元。鲍某将资金部分用于偿还以前的借款及利息,部分用于经营活动。2016年初,鲍某在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关闭家具店到外地躲债。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鲍某违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鲍某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欠款,且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的实际损失。

案例二:

2010年至2015年5月期间,汪某、石某在个人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以开发六户联建项目、银行“过桥”(还贷续贷)需要资金等事项为由,通过口耳相传、许以高息等手段,拆东墙补西墙,向陈某等36人借款974余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息200余万元,余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个人使用。

另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汪友谊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冒用他人名义、伪造贷款申报材料等方式,向银行贷款530万元,至案发时仍有480万元贷款无法归还。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汪某多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石某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汪某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前,二人已归还了部分赃款,且石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二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汪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提醒:

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会掉金砖,能掉的只能是圈套与陷阱。当你遇到他人向你许诺高息、高回报的情况时,一定要有警觉,给自己留下思考的时间,不必着急回应那份高息投资,和亲朋好友或者有相关经验的人聊一聊,听听别人意见,擦亮双眼细甄别,拒绝诱惑防被骗。

法律小贴士:

在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罪的统称,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五不”防范非法集资:

(一)高息“诱饵”不动心

(二)老板“实力”不崇拜

(三)背景“官方”不迷信

(四)自称“合法”不大意

(五)熟人“热心”不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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