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黄石市召开
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处罚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会上通报了十一起典型案例
市检察院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1:西塞山区拆除长江非法码头行政公益诉讼二审案
【基本案情】2010年6月,黄石市河道堤防管理局与黄石市某黄砂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同意其有偿使用长江干堤西塞山堤段堤外护岸林以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黄砂堆放地。租赁期满后,该黄砂站不仅未拆除设备退出场地,还继续扩大再生产。
【查办结果】2019年9月10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依法对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职,依法回收该黄砂站到期的租赁场地并开展复绿工作,修复长江干堤西塞山段生态环境。
2019年11月7日,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回复称其在该黄砂站租赁合同到期后,曾多次要求其退出场地并拆除设施无果,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协调西塞山区政府部门,于2019年11月初对黄石市该黄砂站38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
收到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回复后,区检察院到现场调查时发现该黄砂站违法建筑物虽已被拆除,但硬化的下堤路、混凝土构筑设施至今尚未破除和回填,妨碍行洪,影响河道安全以及长江干堤生态环境的修复。区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对黄石市某黄砂站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的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违法。一审判决作出后,黄石市水利和湖泊局不服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9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目前,该黄砂站非法占用5年之久的租赁场地已收回,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妨碍行洪建(构)筑物也已全部拆除完毕,长江干堤西塞山区段的生态环境通过持续修复施工正在不断好转。
案例2:黄石港区(五一港一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水)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黄石港区五一港起于沪渝高速附近,止于策湖村,全长964米,途经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兴港大道。五一港与属于长江水系的策湖相连,水流汇入长江。五一港与兴港大道交汇处靠近湖北威仕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侧一排污口内有大流量黑臭污水排入港内,且排污口附近水体乌黑发臭,污水沉淀物在排污口附近堆积形成黑色胶泥状物质,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也严重污染了附近的生态环境。
【查办结果】2020年11月,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石港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调查,发现湖北省黄石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江北管理区五一港一排污口存在非法排放污水的情形,未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利益受到侵害。同月,该院向湖北省黄石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查清排污口处的污染源,加强五一港排污口的日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收到黄石港区院的检察建议后,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以下简称江北管理区)迅速安排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梳理排查污染源,对五一港桥右侧雨水排口排放黑臭污水进行抽样检测,联系市环投公司借用井下机器人对兴港大道对应雨水井盖逐一排查,并扩展到兴北四路总排查管网1870米。最终查实排水口污染是由于附近三家企业污水管网存在错接情况,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系统引起。根据排查情况,江北管理区迅速采取整改措施:一是责令相关企业对企业内部雨污水系统进行整改;二是安排人工掏空井底淤泥,抽干腐蚀沉淀的积水后,清除井底管道内淤积物;三是强化辖区内水体资源常态化巡查和管护,对重点地段和排水口实行专人每天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处置,确保五一港黑臭污水现象消失。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偷采、盗采等相关处罚案件
案例3:阳新县洋港镇潮坑村大垴山非法开采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洋港镇潮坑村村民余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阳新县洋港镇潮坑村大垴山非法开采大理石,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3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余某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23日对余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二是没收无证开采所获的违法所得57987元;三是并处违法所得46%的罚款26674.02元,两项合计罚没款共计84661.02元,2020年4月阳新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0年12月,余某再次在阳新县洋港镇潮坑村大垴山非法开采,阳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12月26日将非法开采线索向阳新县公安局进行了移送,阳新县公安局同日进行了立案,列为刑事案件侦办,2021年2月1日对余某实施逮捕,2021年3月26日移送阳新县检察院提起诉讼。
案例4:开发区·铁山区某弹簧厂无证开采案
【案情简介】2018年6月,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铁山区分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铁山区某弹簧厂未经批准,擅自在铁山区大理石厂内开挖山体开采水泥用石灰岩,执法人员于2018年7月10日对该厂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厂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2月28日对铁山区某弹簧厂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开采行为;二是没收该厂现场堆放的315吨水泥用石灰岩;三是依法没收该厂违法所得223872元,并按违法所得50%处以111936元罚款,两项合计罚没款共计335808元。2019年3月4日,原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将现场堆放的315吨水泥用石灰岩移交至铁山区人民政府;2019年9月19日,铁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9年11月25日,铁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铁山区某弹簧厂负责人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将铁山区某弹簧厂、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限制消费令。
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违法处罚案件
案例5:开铁区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4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外排废水较浑浊且颜色发黄。现场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染物超标。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锁定该公司违法事实证据后,执法人员分两组在不同的办公室同时对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和操作工进行了调查询问。被调查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1年1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标准,2021年1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30万元。
案例6:黄石港区某印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通过环保热线12369接到辖区群众举报:有人在居民楼内开办印刷厂,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调查,发现黄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在未向生态环境局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居民楼内施工建设,拟建印刷厂项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锁定该公司违法事实证据后,执法人员对该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被调查人陈某对以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0年10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印刷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0月15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黄环支责字(2020)1-1号,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020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复查,复查结果该公司停止了建设。
2020年11月30日,又有群众举报某印刷有限公司又在进行建设,并已经开始生产,其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噪声影响了楼上居民生活,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再次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12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黄石市环保警察支队。
【查办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标准,2020年9月2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黄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送达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的规定。将黄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陈某移送公安机关拘留。2021年1月15日,黄石港公安分局下达《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石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
市水利和湖泊局
非法采砂等相关处罚案件
案例7:翁某、柏某非法采砂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日21时许,黄石市水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在长江河道黄石江段牯牛洲水域有采砂船正在进行非法采砂。于是迅速出艇,将正在偷采江砂的采运船舶抓获并扣押,责令他们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查办结果】2021年1月2日,执法队员对翁某、柏某进行了询问,并再次上船调查取正,查明了他们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25对翁某、柏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了采砂机具,没收非法所得10582元,并对翁某、柏某分别处罚款15万元、13万元。
市农业农村局
投肥养殖、长江捕鱼等相关处罚案件
案例8:陈某、李某在大冶湖水域电捕鱼一案
【案情简介】2020年3月30日23时许,黄石市众邦文旅公司巡湖人员电话举报有人在大冶湖水域电捕鱼,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经查,陈某、李某使用背式麻鱼机在大冶湖刘寿村泵站水域电力捕鱼,查获背式电捕鱼设备一套,渔获物19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陈某和李某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立案调查。
【查办结果】2020年4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黄石市农业农村局对陈某、李某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罚款陈某、李某人民币各壹仟五佰元;2、没收电捕鱼设备。2020年4月27日陈某、李某对黄农执(渔)(罚〔202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异议,缴纳罚款并签收。
案例9:王某在长江非法捕鱼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12月3日10时许,黄石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在长江(西塞山江段)有人电捕鱼,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在长江(西塞山江段)现场查获王某和唐某驾船系网捕鱼,渔获物约20斤,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王某和唐某在长江(西塞山江段)非法系网捕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之规定。
【查办结果】鉴于王某和唐某非法捕鱼数量较少(约20斤),情节轻微,黄石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以下处罚:罚款王某人民币贰仟元。
市城管委
渣土抛洒处罚案件
案例10:下陆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案件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日,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执法人员发现下陆区团城山发展大道新能源项目工地不规范施工造成路面污染,市城管委立即联合下陆区城管执法局进行了现场勘查,发现下陆区团城山发展大道新能源项目工地运输建筑材料的过程中,车辆未按规定冲洗上路,车轮带泥造成发展大道江阳社区路面污染约58.6平方米。下陆区城管执法局于2021年1月1日对该公司立案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期限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11:黄石港区李某违反《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案件
【案情简介】2021年1月28日,黄石市黄石港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朝阳路时,发现路面被污染。经查,由于当事人李某驾驶鄂J****2自卸货车托运施工材料至万达城发停车场内。因修建的提车场无冲洗设备,运输车辆从场地驶出,车轮带泥污染路面。经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勘查丈量,污染路面长20米,宽2米,污染面积共计40平方米。黄石港区城管执法局于2021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立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查办结果】依据《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十)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