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没开车
男子却成了危险驾驶罪共犯
就是因为忽略了这一点!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赤壁男子吕某酒后开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他的同伴魏某,因明知吕某饮酒,仍将车辆交由他来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近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魏某等4人一起吃晚饭,席间4人均饮酒,饭后吕某提出自己较为清醒,遂找魏某要车钥匙并驾驶魏某小轿车载乘魏某等人一同前往酒吧继续饮酒。23时许,被告人吕某驾驶小轿车继续载乘魏某等人上路行驶,行驶过程中与的士发生刮擦,的士司机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吕某有醉驾行为。经鉴定,吕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54mg/100mL。
案发后,魏某自投案。被告人吕某、魏某均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魏某明知吕某饮酒,仍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吕某驾驶,并导致交通事故,二被告人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当庭宣判,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吕某及魏某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
法院温馨提醒
有以下几种情况,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也是置他人的安危于不顾,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害人害己。
普法小课堂
法律上对酒驾和醉驾处罚也有了新规定,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袁超一、通讯员杜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