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法院:两青年买卖银行卡获刑11个月

2021-06-21 09:29  


利用个人身份办理银行卡贩卖给他人获利,两名00后的青年原以为这是快速赚钱的“好机会”,却没想到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案例简介: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石某得知,可以通过出售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开户手机卡、银行U盾和身份证号码)获利,两人觉得有利可图,均用自己的证件办理了两张银行卡。随后李某将两套银行卡四件套交给他人出售,获利3000元;石某则在得知买家公司“业务”是电信诈骗,仍通过他人将两套银行卡四件套售卖,获利5000元。

2020年9月,石某询问李某是否有银行卡四件套的销路,李某便将石某介绍给了他人,随后石某将十套银行卡四件套经李某出售给他人,李某将购卡的4000元转给石某,并从中获利3000元。不久后,李某称卡里的钱被人私自取走,要求石某退还钱款,石某表示无力退还,遂用自己本人的两张银行卡及五张电话卡用于“抵偿”。

另查明,李某的上述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分别为100.4万元、39万元,石某的其中一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30余万元。

阳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石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阳新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000元。

法官提醒:

将银行卡出售给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是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帮凶”,请大家切记不要为蝇头小利,令自己深陷囹圄。

法律小贴士: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通讯员:杨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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