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1]作为一个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阶级分析、阶级斗争在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理论和革命实践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从建党伊始,中国共产党对国内外政治局势的判断始终建立在阶级分析之上,在革命的不同阶段制定和调整战略战术也始终以阶级分析为依据。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先后在苏维埃区域、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发动民众、建立政权,其动员和建政的起点仍然是以阶级划分为基础,对原有的社会关系进行重构。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社会的阶级划分,学界已有不少研究,但大多侧重于党在不同时期的阶级划分标准及政策演变,而对阶级划分实际运作情形的微观考察仍然相对薄弱。[2]本文以中共中央文件和山东、河北两省的基层土改档案为主体资料,进一步探讨华北土改运动中的阶级划分问题,并对中国革命的实践逻辑略作反思。
一、土地再分配与农村动员
中国革命是一场“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以土地再分配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动员是革命成功的基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即开始关注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1922年6月,中共中央发表《对于时局的主张》,首次提出没收军阀官僚土地、分给贫苦农民的主张。同年年底制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提出限制私人地权和限制租额的要求。次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农民问题决议案》,号召各地发动抗租抗税斗争。[3]国民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广东等地开展减租减息运动,毛泽东撰写了关于中国社会阶级分析和湖南农民运动状况的经典论著,开始进行相关的理论思考。[4]
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后,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打土豪、分田地”成为中国共产党农村革命的主要内容。同年8月召开的“八七会议”通过《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指出共产党应当转变方向,“坚决的发展与提高农民革命”,提出没收大、中地主土地及祠族庙宇等公有土地,分给佃农和无地的农民。[5]11月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土地问题党纲草案》,强调“只有农民最剧烈的阶级斗争能够消灭劳动民众敌人的经济政治上的权力”,提出无代价地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使用,废除租田押田制度。[6]
此后到抗战爆发之前,中国共产党多次制定与土地问题相关的法令和决议,根据局势变化不断调整土地没收和分配的政策。1928年6月中共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议决案》,延续了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和公有土地的政策。[7]12月,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颁布《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的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给农民个别或共同耕种,分配后禁止买卖。[8]1929年4月,红四军到达江西兴国县后制定了《兴国土地法》,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9] 7月,闽西第一次党代会通过《土地问题决议案》,提出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不打击富农的土地政策,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抽多补少。[10]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规定无偿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富农出租土地和各种公有土地,禁止土地买卖和租佃。[11]1931年2月通过的《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法草案》,提出了没收地主、富农全部土地,“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12]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召开,通过了以该草案为蓝本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通称“一苏大”土地法),成为苏区土地革命的基本政策依据。[13]
随着1935年“华北事变”的发生和长征红军到达陕北,中共中央根据国内政治形势的变化,开始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1935年12月通过《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将“一苏大”土地法规定的没收地主、富农全部土地,改为没收富农出租土地,保留其经营土地、商业和其他财产。[14]次年7月,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地主不分地改为分给耕种份地和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并保留小土地所有者和抗日军人等的土地。[15]
抗日战争爆发后,与国共合作、统一战线的政治形势相适应,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调整土地政策。在1937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洛川会议上,“减租减息”被列入《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成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则。[16]随后,刘少奇等中央领导人陆续就减租减息政策做了更详细的阐述,各根据地也先后制定了减租减息运动的实施细则。经过各根据地几年的实践,中共中央于1942年初通过《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相关附件,在明确“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又对减租减息的期限、租额和息额的标准、佃权是否保留等具体问题做了更明确的规定。[17]
抗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里,减租减息政策继续得到中共中央的支持和鼓励。毛泽东在1945年底为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将减租和生产作为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要求冬春两季在整个解放区发动一次大规模减租运动。[18]但这一时期的减租减息与抗战期间相比已有很大的差别,一是与同时进行的反奸清算斗争紧密相连,声势浩大;二是不再强调保障地主的地权、财权,从而迅速触及地主土地。[19]
随着内战的步伐日渐来临,中国共产党越来越认识到从土地问题入手动员农民的迫切性。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将刘少奇起草的《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作为党内文件发给各解放区贯彻执行,明确提出“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基本方针,标志着土地改革的正式开始。[20]从1946年下半年开始,各解放区纷纷开展土地改革和土改复查运动。鉴于运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内战局势的变化,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晋察冀解放区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正式批准公布。与当时的内战局势相适应,《中国土地法大纲》表现出更激进的色彩:没收地主一切土地和浮财,明确将富农作为打击对象,取消对中农和军工烈属的照顾政策,土地按人口统一平均分配。[21]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从1947年11月到1948年3月掀起了“平分土地”运动的高潮,并普遍出现追挖底财、浮财的斗争。1947年12月底,毛泽东作题为《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提出了解放区土改中的“左”倾偏向和纠正偏向的方针政策。[22]1948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在党内颁布周恩来起草的《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强调土地改革较彻底的地区“决无再行平分的必要”,只需进行小范围调剂;土地改革尚不彻底的地区也不需要再次全面平分,而是实行较大范围内的调剂,[23]这意味着解放区的土改政策重新走向温和。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与整党工作》这几份指导文件,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前华北老区、半老区土改的三个不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则以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基本依据。
概言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政治动员和社会改造,始终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再分配为核心内容。对于土地问题与民众动员的关系,毛泽东在一段讲话中说得非常透彻:“如果在一万万几千万人口的解放区内解决了土地问题,即可使解放区人民长期支持斗争,不觉疲倦。”[24]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前提,则是在每一个村庄识别出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等不同的阶级,其逻辑链条是:阶级划分→土地再分配→社会重构→民众动员。然而,关于土地问题的上述文件法规,几乎都没有详细论述如何区分这些不同的阶级。
二、怎样分析农村阶级?
中国共产党关于阶级分析最早也最有名的文献,无疑是毛泽东1925年12月发表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该文将大革命期间的中国社会划分为地主阶级和买办阶级、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半无产阶级、无产阶级、游民无产者六大类。其中与农村社会相关者主要包括:地主阶级,他们“代表中国最落后的和最反动的生产关系”,是“极端的反革命派”;小资产阶级中的自耕农,他们又可根据生活水平和政治立场分为左、中、右三类,可能参加革命,也可能反对革命;半无产阶级中的半自耕农和贫农,前者须租种别人田地或出卖部分劳动力方可维持生计,后者是农村中的佃农,受地主的剥削;无产阶级中的雇农,他们无土地,无农具,无资金,须靠营工度日,雇农和贫农极易接受革命的宣传;游民无产者中“失了土地的农民”,他们勇于斗争,但有破坏性,如引导得法,可以变成革命力量。[25]这里围绕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占有状况,简要提及了农村各阶级的基本特征,但并未讨论阶级划分的标准问题。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为纠正土地革命中发生的偏差,正确解决土地问题,毛泽东于1933年10月起草《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并由中央苏维埃政府通过,作为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依据。与此同时,中央苏维埃政府又制定《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发给各级苏维埃政府作为查田中划阶级的执行标准。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运动中,这两份文件仍是指导农村阶级划分的基本依据。1947年12月,中共中央以参考文件的形式,将这两份文件发给各解放区各级党委。1948年5月25日,加“中共中央注”后作为正式文件重新印发。文件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及关于富农和中农界限问题,以任弼时于1948年1月12日所作《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讲话为准。
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中,毛泽东主要根据生产资料占有状况和剥削关系,对各阶级作了界定:地主: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地主的剥削方式,主要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富农:一般占有土地,占有比较优裕的生产工具和活动资本,自己参加劳动,但经常依靠剥削为其生活来源的一部或大部。富农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剥削雇佣劳动(请长工)。中农:许多都占有土地,有相当的工具,生活来源完全或主要靠自己劳动。中农一般不剥削别人,许多中农还要受别人小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一般不出卖劳动力。贫农: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和不完全的工具,有些全无土地,只有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须租入土地,受地租、债利和小部分雇佣劳动的剥削。区别中农和贫农的主要标准是,中农一般不出卖劳动力,贫农一般要出卖小部分的劳动力。雇农:一般全无土地和工具,完全或主要以出卖劳动力为生。[26]
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已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行文中有许多宽松之处。例如,关于土地和工具的占有情况,使用了“一般占有土地”“占有一部分土地”“相当的工具”“不完全的工具”“极小部分的土地和工具”等说法。在剥削问题上,地主、富农都可能从事地租、放债、雇佣等剥削活动,区别在于哪种方式是“主要”的。中农虽以自己劳动为主,却又可能受剥削或剥削别人,区别在于是“轻微的”还是“经常的和主要的”。这一界定规定了各种阶级成分的基本内涵,但还没有为阶级划分实践提供更准确和精细的量化标准。
所以,在通过该文件的同时,中央苏维埃政府又制定了《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就是在各阶级之间划出明确的量化界限。例如,地主与富农的区别在于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劳动,《决定》便做了如下详细说明:“有劳动”是指“全家有一人每年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主要的劳动”;“附带劳动”是指“全家有一人每年从事主要劳动的时间不满三分之一,或每年虽有三分之一时间从事劳动但非主要的劳动”;“主要劳动”是指“生产上主要工作部门的劳动,如犁田,莳田,割禾及其他生产上之重要劳动事项”;“非主要劳动”是指“各种辅助劳动,在生产中仅占次要地位者,如帮助耘草,帮助种菜,照顾耕牛等”。富裕中农与富农的界限,则从剥削分量(是否超过全年总收入的15%)和剥削时间(从暴动时向前推算,剥削是否超过3年)两个方面得以确定。[27]
曾作为工作队员参加山西张庄土改的美国人韩丁(William Hinton)认为,中国共产党1933年的阶级划分标准阐明了各阶级典型成员的特点及其与生产资料的特殊关系,但没有规定各阶级之间的确切界限,[28]这种看法显然并不符合事实。上述两份文件,分别为阶级划分提供了质的依据和量的依据,前者用以描述各阶级的基本特征,后者用以确立各阶级之间的区分标准,恰好涵盖了韩丁所说的两个方面。
1948年2月25日,中共中央还曾制定《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文件共25章,长达四五万字,对阶级划分中可能出现的情形作了至为详尽的规定。但可能是考虑到规定过于繁杂,执行起来难以把握,这份草案只是作为党内参考文件发至中央工委、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并要求不得普遍印发和下达。[29]实际指导土改期间阶级划分的,仍是1933年的两份文件。
为了帮助文化教育程度较低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农民掌握阶级划分政策的基本知识,各地还涌现出许多自编的通俗教材,采用民众更容易理解和记诵的顺口溜形式,简洁形象地描述各阶级的基本特征。对于实际实施阶级划分的工作队员和村干部来说,这些材料往往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兹举一例:
1.划阶级好处:划阶级大家好,家里家外分清了,雇贫中农动生产,地主富农能改造。2.划阶级标尺:划阶级有标尺,毛主席有指示,不能查三代,不能看思想,主要分经济、剥削和劳动。3.地主:土地财产多,自己不干活,生活过得好,专门靠剥削。4.富农:土地财产多,自己种不了,雇工也放债,剥削还动劳。5.中农:土地均又平,自耕又自种,彼此不剥削,够吃也够用。6.雇贫农:土地少又薄,自耕不够过,出卖劳动力,维持穷生活。7.划阶级界限:划阶级有界限,分地富看他自己干不干,分中富剥削百分之廿五,分贫中看他是否卖劳动,从哪算,民主政府成立年。[30]
但是从大量基层土改文件反映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以描述阶级特征(质性标准)为主的《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和各种通俗教材,还是以明确阶级界限(量化标准)为主的《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抑或在解放战争期间制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规,都无法保证阶级划分实践完全有章可循。这些文件所确立的阶级分类体系看起来非常繁杂,实际操作中却又不能囊括所有情形。在中国共产党与土地问题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最常出现的阶级划分概念为地主、农民、富农、中农、贫农,此外还有破产地主、逃亡地主、大地主、中小地主、经营地主、二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反动富农、佃富农、普通中农、富裕中农、雇农、小土地出租者、债利生活者等。[31]前述《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列举的阶级名目达到17种之多。[32]要在基层土改实践中精准识别这么多的阶级类别显然是不太现实的,所以不难想见,绝大多数村庄在实际划阶级时仍以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基本类型为标准。
另一方面,依赖精确的计算来确定各阶级之间(尤其是中农与富农之间)的界限,对于农民和基层干部来说过于复杂,很难真正掌握,即便有了关于劳动时间、剥削比率、剥削时间如何计算的量化规定,实际操作中仍难免存在偏差和争议。有学者认为,剥削率计算上的细微区分,对于个人而言却意味着在权力结构和经济结构中所处位置的天渊之别,意味着成为革命盟友还是阶级敌人,这种做法看似更精准,却偏离了农民的常识常理,实际上比描述性标准具有更强的任意性。[33]还有人认为,把经营地主归入地主行列,其实是混淆了租佃与雇佣这两类基本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按照党对农村生产关系的界定,两者分别对应于地主与贫农、富农与佃农的关系。[34]此外,阶级划分标准是以土地占有情况为基础的,对于那些副业收入和商业收入至关重要的地区来说,这样的标准就难以有效指导阶级划分实践。[35]
三、阶级划分的表达与实践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学说中,首先预设了阶级剥削、阶级对立是无所不在的;在中国革命的阶级政策中,又为两大对立阶级阵营设定了大致固定的数量比例。作为土改基本指导文件的《五四指示》对农村社会的阶级构成有一个基本判断,即雇农、贫农、中农、手工工人及其他贫民共计约占92%,地主、富农约占8%。[36]毛泽东在《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肯定了这一比例(但强调是以户为单位),并进一步判断8%的地主富农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占农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其他阶层总共只拥有20%~30%的土地。[37]实证研究已经表明,这一比例高估了当时农村社会的土地集中和贫富分化程度,以此为依据制定的阶级划分和土地政策也和社会现实有所脱节。[38]但是在土改运动中,大多数基层干部对这些数字耳熟能详,用以指导当地的土改实践,党的“宏观结构分析”被转化为“微观社会行动”,[39]每一个村庄都要划分出一定比例的阶级敌人,在难以找到完全符合文件规定的地主、富农的村庄,工作队和基层干部便不得不去寻找相对更接近的地富目标。[40]
阶级分析是中国共产党革命实践的基本前提,但广大农村民众并不熟悉这种以阶级区隔、阶级对立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的政策、统一的标准,在纷繁复杂的地方实践中也难免会遭遇某种程度的扭曲。基层土改文件所描述的阶级划分,在标准和程序问题上都时常与中央政策相背离。
一是撇开剥削与否的生产关系标准,把占有土地和财富的多少作为划定阶级成分的唯一标准。例如,仓上村划分阶级主要以地亩多少为依据,无地者为赤贫,2亩以下算贫农,3.5亩以下算中农,3.5亩以上为富农,出租土地者为地主,雇长工但不出租土地、人均土地10亩以下者为经营地主。[41]港里村划阶级时或以地亩为标准,2亩到3亩为贫农,3亩到4亩为中农,4亩以上为富农;或以产量为标准,200斤以上为贫农,350斤以上为中农,500斤以上为富农;或者只要生活好,有牲畜、大车、农具便是富农,如姜某家中劳力多,生活较好,但从无雇工等剥削情形,也被定为“化形地主”。[42]山东村划阶级以地亩产量为标准,300斤以下为贫农、以上为中农,500斤以上为富农,1000斤以上为地主。[43]后七里庄以牲口数多少为标准,没有牲口者为中农或贫农,有一到两头牲口者为富农,两头以上者为地主,致使各户纷纷出卖牲畜,全村牲畜数量很快从200多头减少到几十头。[44]魏县东红庙村1947年复查时规定,每人平均3亩地以下者为贫农、4亩以上者为中农、5亩以上者为富农、6亩以上者为地主,据此全村165户中划了32户地主,到后来改定成分时,地主和富农总共只有6户。[45]
还有“比光景”划阶级者,即单纯看土地财产。获鹿县一位贫农说:“他家里有十多石粮食,不是老财是什么?”[46]蒲台县高家村完全以人均土地占有量为阶级划分的标准,全村共有人口625人,土地2025亩,人均3.24亩,即以3.24亩作为中农与富农的分界线,人均1亩以下为贫农,1亩至3.24亩为中农,3.24亩至5亩为富农,5亩至7亩为经营地主。[47]还有的只看剥削关系而忽视剥削原因,不管具体情形如何,凡存在租佃或雇佣关系者皆视为剥削,并据此确定地主、富农成分。获鹿县许多村庄,因此把一些因劳力缺乏而请人干活者或工人、教员等兼有土地者都划成了地主。[48]
二是根据政治身份和政治表现来划分阶级。仓上村曾出过数位举人、秀才,便规定凡“有坐(做)官挂匾”的均为“封建势力”。村中两户人家的平均土地占有量相似,一户家中曾有科举功名而定为封建富农,在土改中被斗争;另一户则定为自耕富农,要求献田而免予斗争。[49]获鹿县有的村庄把政治态度、生活作风与经济地位混淆起来,有些村干部因为工作不好而被提高成分。[50]还有的地方通过炮制新的阶级名目来扩大打击面,如牙前县郭城区在划分阶级时,将“恶霸”单独算作一个阶级,凡稍有“反对行为”者,不论阶级阶层、罪恶大小均叫作恶霸,以致打骂过人的都被当作恶霸,加以斗争、献田、削平。还有的因为在募捐、慰劳活动中不积极而被定为富农。[51]昆仑县七里塘村划阶级时,在地主、富农、中农、贫农的基本划分之上,又有“家外人”一说,全村118户、565人中有17户、84人被划为家外人,其中各阶层都有。[52]张烟霞村划成分时,根据本村情况,将土地多、闲场多、买过地、干过伪乡保长的都划为富农,而基本不考虑有无剥削、剥削大小、是否超过25%等标准。村中“九个较坏的伪保甲长均被划为坏蛋,同地主一样管制”。[53]
三是以土改中的处理结果来划定阶级成分。按照政策规定,应该先划定阶级成分,再以此为依据确定斗争对象、分配斗争果实。有的地方却反其道而行之,先进行斗争和分配,再以斗争和分配情形为依据划分阶级。例如,孙镇西街在复查时认为“凡被斗过的都是地富”,而在全村130户中划出了28户地富,经县巡视小组重新考虑,其中只有4户符合富农条件。[54]后七里庄规定,在土改中“一锅端的是地主,献田的是富农,不分不献的是中农,得地的是贫农”。[55]郑家村也是在分配结束后再划阶级,划分标准几乎完全一样。[56]
除此之外,在划分阶级时所谓“查三代”的现象十分常见。按照中央指导文件的规定,对农户生产关系的判断只能向前推移三年或五年,但许多基层干部为了获得更多可供分配的财物,将追查的范围扩大到父亲和祖父一代,称为“查三代”或“查封建尾巴”。获鹿县不少村庄在划阶级时“比历史、查三代”,追溯到几十年前。[57]有的本人在新政权建立前已经从事主要劳动多年,但由于其“老辈”是地主或本人早先曾过地主生活,仍被定为地主,或称“破产地主”“下坡地主”。[58]这样一来,斗争范围几乎可以无限扩大,因为“很少有人能保证自己的家庭过去没沾过剥削的边,保证自己的财产全是靠勤劳挣来的”。正如一位贫农所说:“我们村里的人,不管是谁,怎能穷三代呢?他要是穷了,他儿子就成不起亲,儿子不成亲,就不能有第三代。”[59]
从各地土改文件来看,阶级划分往往具有反复性。虽然多数村庄都采用“三榜定案”的慎重方式进行阶级划分,但随着群众运动的一次次展开,阶级成分经常发生变动,变动的幅度和比例有时还相当大。每一项新政策的出台,每一轮新运动的开展,往往都意味着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和阶级成分的重新评定,也往往伴随着村庄权力在工作队领导下的部分或全面更替。用一份文件中的说法,要通过不断的审查和划分,“从羊群中把狼划出去,从狼群中把羊找回家”。[60]
阳信县商店区结束土改时,有9户由地主改为贫农、2户改为中农,76户由富农改为中农,9户由中农改为富农、2户改为地主。[61]获鹿县结束土改时,原定为地主、富农成分的1572户中有459户改定为中农,占总数的30%。[62]后七里庄1948年重划阶级时,全村418户中有97户改定了成分,占总户数的23%;其中原定的126户富农有88户改定为中农,占原户数的70%。[63]何坊乡1948年底重划阶级时,改定成分者达到90户、349人,占总户数和总人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3.4%和11.7%。[64]崖后村于1946年实行土改,斗争地主、富农31户。次年进行复查,新斗争13户。到1948年区委工作队进村后,又开始“试划阶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次工作队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土改或复查,而是生产救灾,名称也叫作“生救工作队”,但工作队进村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情仍是重新划分阶级。[65]
据河北隆化工作队1964年报告,该县两个公社自1948年以来前后三次划定成分(分别称为“土地改革”“扫封建尾巴”“民主革命补课”),但“都没有划清”。此次“四清”运动中工作队进行“阶级复议”,共有413户变动了原来成分,占总户数1811户的22.5%,其中“漏划地主、富农”31户,“错划地主、富农”11户,“人民内部上升、下降成分”371户。工作队认为有些大队“阶级阵营混乱”,其原因包括“历次划阶级、定成分工作粗糙”,地主富农收买拉拢干部、篡改成分,有些户通过户口迁移和婚姻关系改变了成分,个别大队干部随意变动了一些户的成分。[66]
这一段描述表明,其一,阶级成分在历次群众运动中经常发生变动。其二,不同阶级成分变动的性质差别很大。富裕中农、中农、贫农及其他成分可以自由“上升”或“下降”;地主和富农成分则仍以土改时的情形为准,后来的改定只是对当时情形的重新确认,所以成分的变动不叫“升降”,而只能称为“漏划”或“错划”。此时距土改结束已有15年之久,工作队却仍执着于土改时的阶级成分,显然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放弃剥削、参加劳动一定年限即可改变成分的规定并未真正贯彻。其三,户口迁移、婚姻关系等客观因素和干部不力、地富拉拢等主观因素,都在逐渐改变土改中形成的阶级格局,使阶级阵营变得模糊。阶级成分的固定标签与乡村社会的自然运行规律并不吻合,要把二元对立的阶级结构长期延续下去,便须借助一次次新的运动予以重新确认和强化。[67]
在按照阶级身份对农村社会成员进行分类时,传统的身份意识、道德观念以及再分配中的利益关系,都会对阶级划分产生影响,所以时常可以看到新旧规则、新旧话语之间重叠交织的情形。例如,弗里曼等人发现,五公村初次划定的5户“阶级敌人”有一些共同特点:都姓李,都是该村南李宗族的掌权者,都住在村子中部或中西部。村民们还议论,被称为“乔富裕”的一家因为与东村掌权者的关系而没有被划入剥削者的行列。[68]惠民县黄赵村在结束土改时对党员、村干和积极分子重划阶级成分,将原来划定的8户富农都改为富裕中农或中农,报告中提到的原因包括:认为富农现在东西不多了,同时也参加劳动和比较老实,即不愿再划为富农,多树立敌人;怕得罪人,“恐怕说出来某人是富农,人家恨着他”;“不从剥削情况上去认识,光看他现在的情况”;“与自己合得上的或自己一院的人即不愿划为富农”,“各人有各人的心事”,这被称为“缺乏明确的阶级立场”;“个别富农党员为掩护自己而不敢划别人,怕别人与他比”,所以“光谈富农劳力好,而不谈他剥削别人的情况”。但是根据党的阶级划分政策,没有富农是难以想象的,于是,工作队首先“发现党员赵崇玉是富农,村干黄延江与富农感情不错”,将赵开除党籍,然后在“较好党员”和贫农中找出12名积极分子重新划分阶级,最后确定了5户富农。[69]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农民传统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以及自身的利益和安全考量,是如何介入阶级划分这一国家主导的社会改造过程;另一方面,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工作队,又是如何制止基层政治精英背离国家的意志。
结语:革命实践的辩证逻辑
阶级分析对于中国革命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学界对阶级话语及其与近代中国社会之关系的看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党史和革命史研究者坚持现实主义观点,认为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基础的阶级结构是一种客观事实,中国共产党在唯物史观和阶级分析的指引下发现了中国社会的秘密,并通过生产资料再分配有效地实现了社会改造和民众动员的双重目的,从而最终赢得革命的胜利。另一些学者则倾向于建构主义观点,虽然承认阶级现象的存在,但强调以阶级区隔和阶级对立为核心的社会结构主要是革命政党建构的结果,与近代中国的真实社会形态差异甚大。[70]还有人认为近代华北农民承受的剥削主要来自捐税而不是地租,主要社会矛盾不在地主与农民之间,而在国家与农民之间,所以在革命动员过程中,苛捐杂税、土豪劣绅和贪污腐败等议题可能发挥着比土地占有和租佃关系更重要的作用。[71]这些不同看法,应该说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部分历史事实。
阶级结构的形成和阶级概念的演变,是一个客观与主观、现实与建构之间不断互动的过程,很难用本质主义视角将其归结为二元对立框架中的任何一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到俄国和中国的革命实践,都能看到两种不同意义的阶级概念。一种是政治意义上的阶级,强调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呈现为同质的、固化的、二元对立的阶级图景,这种图景更多具有建构的色彩;一种是社会意义上的阶级,关注阶级之间的关联和交融,呈现为异质的、流动的、多元互动的阶级图景,这种图景更多是对现实社会结构的表征。前者意味着毛泽东、施米特所说的敌人与朋友的区分,[72]因而在特定的社会类型中总要强调两大主要阶级的对立和冲突;后者对应着革命实践中的复杂情境,因而无法回避特征多样、边界模糊的各种阶级类型的存在。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这两种阶级图景既具有共时性的类型学意义,又在历时性维度上呈现出人类社会演化的阶段性特征。《共产党宣言》一方面强调阶级对立普遍存在于“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领主和农奴、行会师傅和帮工,一句话,压迫者和被压迫者,始终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进行不断的、有时隐蔽有时公开的斗争”。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阶级关系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社会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而在“我们的时代”即“资产阶级时代”,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73]换言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时代的来临,人类社会的阶级结构会经历从复杂到简单、从多元互动到二元对立的转变。
20世纪前半期的中国,经济发展和阶级分化显然远未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描述的程度,中国共产党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发动和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这个概念通常被界定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由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要在两种阶级图景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便显得尤为困难。在政治意义上,区分敌人和朋友是革命的首要问题,需要以二元对立的阶级关系来解释、涵盖和取代各种旧有的社会关系,对农村社会进行实质性重构,将其纳入革命意识形态的框架。[74]在社会意义上,却不得不面对经济水平低下、社会关系复杂、阶级分化有限、地区差异显著的现实,在政策执行中也必须顺应这些因素而加以变通。当经济社会条件尚不足以达到经典作家所说的“阶级对立简单化”时,以敌友区分和二元对立为基础的阶级政策便难免与社会现实之间产生张力。这时候,阶级划分过程中与中央政策相背离的种种情形,便不能简单视为政策执行中的错误或偏差,而恰恰体现了革命政策的弹性和适应性,或者说,政策实践对政策话语的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可能具有弥合政策话语与社会现实之张力的功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的,又是一场具有显著多样性特征的“地方革命”,其最终成功是在意识形态框架下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结果。[75]本文对土改运动中阶级划分问题的探讨,或可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革命实践的辩证逻辑。